辦理《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》指南
一、事項名稱:
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
二、設定依據(jù):
1、《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》
2、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》
3、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》
三、申請條件:
1、夫妻依法生育一個子女后不再生育的。
2、夫妻無子女,依法收養(yǎng)一個子女不再生育的。
3、夫妻生育或依法收養(yǎng)的第一個子女死亡后,又生育或依法收養(yǎng)一個子女的。
4、夫妻依法生育或收養(yǎng)多個子女,其子女死亡后,現(xiàn)存活一個子女的,且現(xiàn)存子女未滿18周歲或女方未滿49周歲的。
5、符合上述1-4條規(guī)定的,離婚、再婚或喪偶后沒有再生育,可以單方申請或換領《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》。
四、提供資料:
(一)《計劃生育服務證》;
(二)孩子的《出生證》;
(三)夫婦與孩子大一寸彩色合照四張,小孩一寸彩照一張。
五、辦理程序:
到女方戶籍地村(居)委會填寫《獨生子女申請表》一式二份(一方是異地戶籍或一方有單位的一式三份,雙方有單位的一式四份),經雙方戶籍地村(居)委會、鎮(zhèn)(街)計生辦加意見后(有單位的還需各自單位加意見),到女方戶籍地鎮(zhèn)(街)計生辦提交并領證。
六、辦理時間:
第一個孩子出生后3個月內。